第二章 各方地位和职责

(一)概述
国家保护臭氧层领导小组是中国政府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保护臭氧层活动的重大政策的制定和审批。领导小组下设的项目管理办公室(PMO)设在国家环保总局,负责有关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项目的准备、报批工作,并对批准后项目的实施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督。PMO在行业特别工作组的协助下负责各行业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泡沫行业ODS淘汰特别工作组由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共同组成。
国内执行机构将协助外经办和特别工作组执行项目,提供项目日常运作管理服务。国内执行机构将通过一种竞争性的方式选择,所有感兴趣且合格的咨询公司将被邀请参与投标。招标的工作大纲详细阐明国内执行机构的角色及职责,工作大纲需得到世行认可。中标方的标书及签订合同前的合同草稿,需送交世行。按照赠款协议ODSIV的规定,国内执行机构将得到赠款金额的1.5%作为服务费。
PMO的日常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对外经济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外经办)统一进行管理。泡沫行业ODS淘汰资金帐户设在国家环保总局外经办,由外经办财务部门管理该帐户。
世界银行将依据中国和执委会签署的泡沫行业计划协议的要求,世界银行和财政部签署的ODSIV协议的要求,并参照中国泡沫行业整体淘汰计划及本实施手册,对泡沫行业计划的实施提供支持并进行监督。 (二)各方地位和职责

1.国家保护臭氧层领导小组
为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中国政府于1992年成立了国家保护臭氧层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包括18个政府机构和行业部门,它们是:国家环保总局、财政部、外交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科委、海关总署、公安部、化工部、机械部、农业部、电子部、内贸部、轻工总会、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航空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国家环保总局被任命为领导小组的组长单位,是所有《蒙特利尔议定书》项目的国家协调机构。领导小组是中国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义务的最高权威机构。它负责审查臭氧层保护方面的重要决定。近几年,由于中国政府的机构改革,一些部委撤销或进行了合并,原部委的ODS项目的协调职能由相应的协会来完成。领导小组与泡沫行业计划相关的职责包括:
1) 组织制定ODS淘汰《国家方案》并对《国家方案》进行修订;
2) 制定有关ODS淘汰的重大政策并对政策的实施进行总体监督;
3) 对淘汰活动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4) 管理、监督、协调和支持设在国家环保总局的ODS项目管理办公室(PMO)的工作。

2.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总体负责中国泡沫行业CFC-11整体淘汰计划的实施管理。国家环保总局的职责包括:
1) 监督已经颁布的与ODS淘汰相关的政策的实施;
2) 与行业部门联合开发并颁布行业计划实施中的相关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情况;
3) 协调ODS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由国家环保总局、与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部、国家海关总署三家组成),使CFC-11进出口配额的发放适应泡沫行业计划的淘汰目标的要求;
4) 对国家环保总局外经办ODS项目的管理提供指导和支持;
5) 审查和监督年度计划的总体实施情况;
6) 协调地方环保局配合进行有关的工作。

3.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
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是在泡沫行业计划中发挥行业指导作用的工业部门,也是在PMO和泡沫企业之间进行协调的部门。其职责包括:
1) 支持特别工作组的日常工作;
2) 参与制定泡沫行业CFC-11总体淘汰战略;
3) 参与制定年度的项目计划;
4) 提出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项目实施方式及相应政策;
5) 提出在泡沫行业中开发和推广替代品及替代技术的战略和措施;
6) 协调有关机构进行ODS替代后泡沫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产品标准的修订;
7) 与国家环抱总局外经办合作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8) 帮助进行泡沫行业与ODS淘汰有关数据的收集;
9) 参与项目的验收;
10)协调有关部委发布淘汰活动中需要的有关政策。

4.世界银行
作为泡沫行业计划的国际执行机构,世界银行的职责包括:
1) 协助中国制定年度计划,并将年度计划提交执委会审查和批准;
2) 确保目标的实现和财务审核符合世界银行的程序,批准的泡沫行业计划及本手册中规定的其他要求,并向执委会证明已经实现的淘汰目标和完成的任务;
3) 保证由合格的、独立的技术专家承担世行负责的技术监督;
4) 根据需要,进行项目考察;
5) 审查技术援助项目的工作大纲,并提出建议;
6) 确保按照一致同意的项目绩效目标和《协议》规定向中国提供资金,保证项目资金根据付款进度要求按时支付到ODSIV专用帐户上。;
7) 根据外经办的要求,向泡沫行业计划执行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8) 参与环保总局组织的项目验收。

5.项目管理办公室(PMO)
PMO的日常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外经办统一进行管理。外经办是国家环保总局执行由(或通过)联合国机构以及国际或区域金融机构资助的环境项目的管理部门,在ODS项目中,作为项目管理办公室(PMO)的行政机构。其在泡沫行业计划实施中的职责如下:

1) 泡沫行业计划的总体管理
(1) 严格的按照中国和执委会达成的协议组织和实施项目;
(2) 协调行业部门共同制定泡沫行业整体淘汰战略、行业计划的实施办法以及有利于ODS淘汰及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
(3) 与世界银行就项目实施中的重要问题进行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4) 对特别工作组进行行政和业务的管理,为特别工作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出工作要求;
(5) 审查特别工作组提交的年度计划,并将年度计划通过世界银行提交多边基金执委会审查;
(6) 审核特别工作组制定的工作计划,按期对工作计划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监督;
(7) 在ODS IV专用帐户下,开设泡沫行业子帐户,并按照财政部的ODSVI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进行财务管理,向世界银行提出资金补偿申请;
(8) 协调泡沫工作组与其他工作组的工作,如化工组每年CFC-11的生产配额的发放、ODS进出口管理办公室CFC-11进出口配额的发放等工作,确保烟草、工商制冷、家电行业的年度CFC-11消费满足泡沫行业年度计划的要求。
(9) 为泡沫特别工作组提供必要的培训,加强各行业工作组之间的交流,提高工作效率。

2) 在ODS削减合同的执行期间
(10) 审核特别工作组提出的投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的优先顺序;
(11) 审定并签署与企业的淘汰合同;
(12) 指导工作组通过招标等适合的方式选择投资项目的实施单位如采购代理、工程公司、咨询服务公司,监督选择过程是按照公正透明的方式进行,审批招标结果并签署合同;
(13) 根据ODS削减合同授权所有支付;
(14) 监督特别工作组合同执行情况,检查项目进度;
(15) 审批所有项目完成报告,证实ODS被淘汰,并进行产权的移交。

3) 在技术援助项目的实施期间
(16) 确定对技术援助项目的需求;
(17) 审查所有技术援助项目的任务大纲;
(18) 按照ODSIV技援项目的采购办法进行项目承担单位的选择并与承担单位签署技援项目服务合同;
(19) 授权所有技术援助项目的支付;
(20) 评价技术援助项目的成果,并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改进。

4) 项目监督、报告和评估
(21) 监督特别工作组投资项目和技术援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政策的实施;
(22) 向世界银行提交半年进展报告和年度进展报告,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23) 配合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24) 协助世界银行和执委会进行必要的项目评估。

6.泡沫特别工作组
泡沫行业特别工作组是PMO专为此项目的实施设立的工作组,负责此项目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它的职责包括:
1) 泡沫行业计划的总体管理
(1) 负责年度计划的制定;
(2) 制定详细的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即工作计划;
(3) 制定专家工作大纲,招聘专家,监督和管理专家工作;
(4) 按照年度计划和实施手册的要求,组织每年的ODS削减项目和技援项目。
(5) 通过媒体、会议、互联网等方式在泡沫行业内宣传ODS淘汰的有关政策、行业计划的实施方式、替代技术;
(6) 组织进行企业的培训;
(7) 开发适合于泡沫行业的MIS系统,将项目进展信息即时录入MIS系统,利用MIS的统计和信息管理功能,监督项目进展,编制项目进展报告和统计报表,找出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8) 向外经办、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以及世界银行即时汇报项目进展的情况,在所有重要的问题上取得他们的同意。

2) 组织和实施ODS削减合同期间
(9) 监督和管理DIA进行项目申报的组织工作,审查DIA 提交的企业考察报告和项目文件并提出意见;
(10) 组织第二专家组对项目文件进行评估,将评估通过的项目推荐做为年度计划的淘汰项目,经外经办审批后列入年度项目计划;
(11) 组织专家对替代技术进行评估,确定每一年度不同子行业的阈值;
(12) 审查DIA编制的项目企业的ODS削减合同,并提交外经办审查及签字授予;
(13) 招标选择项目的采购代理、总包商、咨询机构等执行项目,将评标报告及与中标商的合同草稿提交外经办审批;
(14) 按削减合同和实施合同检查项目进度,协调实施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15) 审查所有与ODS削减合同相关的支付申请,并提交外经办批准;
(16) 审查DIA提交的项目完工报告,组织项目验收。

3) 在技术援助项目的实施期间
(17) 编制技术援助项目的工作大纲并报外经办审查;
(18) 编写所有技术援助项目的工作大纲并报世界银行审查;
(19) 招标选择技术援助项目承担单位;
(20) 管理和监督技术援助项目的实施;
(21) 准备技术援助项目的支付申请,并提交外经办审批;
(22) 评估技术援助项目的结果;

4) 项目监督、报告和评估
(23) 监督和管理采购代理、总包商、咨询机构和专家合同的执行;
(24) 监督企业水平的淘汰活动情况;
(25) 充分发挥MIS系统的监督功能;
(26) 监督项目的实施,及时协调和处理项目执行中发生的问题,必要时,进行项目实地考察或抽样调查;
(27) 与世界银行代表团进行交流和沟通,接受世行的监督和审查;
(28) 向世界银行提交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和相关支持文件;
(29) 为审计机构对项目的审计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帮助;
(30) 在世界银行或执委会的要求下,协助项目评估。

7. 外经办财务处
外经办财务处将在合格的当地银行开立ODS淘汰帐户,并管理该帐户。外经办财务处的主要职责包括:
1) 管理泡沫行业ODS淘汰帐户;
2) 根据世界银行的财务规定和程序从ODS淘汰帐户中支付,包括ODS削减合同的支付和技术援助项目的支付;
3) 接受世界银行的财务审查,并按照要求准备财务报告;
4) 保存所有财务记录和明细帐,为财务和绩效审计提供所有必须的信息,并在必要时协助审计机构的工作。

8. 专家组

受外经办的聘请和委托,为项目选择、执行及验收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专家职责如下:

1) 全方位收集全行业信息,协助工作组制定各子行业淘汰战略、替代技术路线和淘汰阈值;
2) 考察项目企业,核查数据,提交考察报告并编写项目建议书(第一专家组);
3) 对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第二专家组);
4) 根据工作需要及安排,对项目单位进行有关专业技术和安全法规等的培训;
5) 帮助DIA编制项目的实施方案;
6) 帮助DIA编制总包商招标文件,参与评标;
7) 审查采购代理准备的设备采购招标文件,参与评标;
8) 审查总包商提供的项目实施进展报告中的技术文件,审查总包商提出的合同变更要求;
9) 帮助DIA进行项目完工报告的编制;
10) 参与项目验收;
11) 保证独立和公正的进行工作,没有授权情况下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有关的工作信息。 9. 国内执行机构
国家环保总局将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一个机构作为泡沫行业计划的国内执行机构(DIA)。DIA根据本手册、年度计划和FECO批准的工作计划,在国家环保总局总经办和泡沫工作组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工作,并承担如下职责:

1) 行业计划的总体管理
(1) 按照年度计划的要求和泡沫工作组共同制定工作计划;
(2) 根据要求,为政策研究和颁布提供服务;
(3) 组织专家为项目的组织、实施提供咨询服务;
(4) 协助泡沫组进行行业计划的宣传;
(5) 协助泡沫组进行对企业、专家以及总包商的培训;
(6) 保存所有项目准备和项目实施中的文件资料,协助世行进行绩效审计,为项目评估提供必要的信息;
(7) 即时向MIS系统录入各类数据,生成各类反应项目进展情况的报表;
(8) 检查每个项目的实施情况,向工作组报告发现的问题。

2) 在PU行业计划项目申报期间
(1)按照年度计划的要求组织区域内的泡沫企业进行淘汰行动和政策的宣传,以及项目申报的培训;
(2)审查企业递交的项目申请书,组织第一专家组考察企业,提交企业考察报告;
(3)伞形项目中的单个企业,组织专家编写项目建议书;
(4) 工业重组的集团项目,组织企业选择咨询机构编写项目可研报告;
(5) 对第一专家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核定专家的工作量和有关费用并将其提供给泡沫工作组。
(6) 协助泡沫工作组组织项目的评估。

3)在ODS消减合同签订和实施期间
(1)准备淘汰项目合同书以及有关附件,FECO、DIA 一起与受益企业签署;
(2) 根据合同组织专家编制项目的实施方案;
(3) 负责落实项目受益企业提供的配套资金;
(4) 按照项目文件与企业确认国际采购和国内采购的设备清单;
(5) 协助FECO进行项目总包商的招标工作:
a. 在规定的报纸上发布招标通告;
b. 组织专家编制总包商招标文件并报FECO批准;
c. 组织发标、开标以及评标工作;
d. 准备评标报告并提交FECO批准;
e. 准备总包合同文件,与FECO、受益企业一起与总包商共同签署;
(5) 在伞形项目中,组织进行企业的培训、试车等工作。

4)执行过程中协助FECO和泡沫特别工作组管理项目
(1) 对所有签署的合同进行合同管理,监督合同履行;
(2) 访问受益企业,检查项目实施情况,核实受益单位和总承包商提交的进度报告;
(3) 向泡沫特别工作组和FECO及时汇报项目执行期间出现的技术、财务、采购和管理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4) 负责监督项目受益单位承担的下岗工人培训、设备销毁等工作,保存有关的资料;
(5) 核实总承包商、项目受益企业、采购代理等单位的支付申请,并向FECO提交付款申请;
(6) 在项目完成后准备项目完成报告,并提交泡沫特别工作组和FECO审查;
(7) 协助泡沫组进行项目验收,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报告;
(8) 把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录入MIS系统。

10. 受益企业
受益企业包括获得ODS淘汰合同的企业,技术援助项目承担单位。受益企业的职责如下:
1) 积极配合专家进行的工厂考察, 根据已经确立的程序和步骤,证明符合资助条件的CFC-11发泡剂消费量和其他有关的生产数据;
2) 提供必要的文件,证明财务能力;
3) 参加特别工作组组织的培训活动;
4) 在专家的帮助下,编写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或选择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写项目可研报告,并提交给特别工作组审查;
5) 与外经办签署ODS削减合同,其中包括在项目完成后淘汰ODS的承诺书;
6) 根据合同,按期将配套资金打入指定帐户保证项目专用;
7) 根据合同,将履约保证金打入专用帐户;
8) 成立项目实施办公室,指定项目联系人,与工作组及项目执行单位即时进行沟通和协调;
9) 根据国内技改建设项目程序,取得当地政府的立项审批,包括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10) 严格按照ODS削减合同的详细规定履行企业的职责和义务;
11) 配合项目执行中相关财务、技术人员的实地考察,提供必要的资料;
12) 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和帮助;
13) 及时向特别工作组反映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在项目需要调整时,应先向工作组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14) 配合组织项目验收;
15) 项目完成验收后,配合项目完成报告的编写;
16) 按照要求向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提供所有有关项目的必要信息;
17) 项目完成后,保证CFC设备以规定的程序销毁,保证不再消费ODS物质。接受国家环保总局和世界银行以及委托的任何审计人员的核查。

11. 地方环境保护局
地方环保局指管辖项目企业所在的地理区域的环保局。地方环保局的职责包括:
1)在地方环保局管辖的地理区域内执行和实施所有行业淘汰政策;
2)在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下,协助解决所管辖的地理区域内的淘汰项目实施期间遇到的问题;
3)在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下,协助核实符合资助条件的CFC-11发泡剂消费量,进行项目验收,并证明CFC-11确实已经被淘汰;
4)在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下,在项目竣工后监督ODS设备的处置;
5)淘汰项目完成后,控制不再使用ODS发泡剂;以及
5) 在国家环保总局要求下,根据参加泡沫行业计划组织的培训活动。

12. 地方行业管理部门
地方行业管理部门指企业经营所在地的行业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
1)及时向行业主管部委提供项目企业的信息;
2)根据有关部委的要求,协助实施和监督淘汰项目。

13. 审计机构
审计机构有两项审计任务:年度财务审计和年度绩效审计。其职责包括:
1)按照世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ODS淘汰帐户的年度财务审计,并根据普遍认可的会议原则提交审计结果;
2)进行年度计划的绩效审计,包括对年度淘汰目标的实现,年度项目进展情况的绩效审计。
3)向国家环保总局和世行提供审计报告。